校内各有关单位及课题负责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的相关规定,项目结余资金可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依托单位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仍有剩余,应退回基金委。
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了《关于收回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预通知》,将于2019年初启动对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收回工作。此次收回范围是2015年度结题项目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结余资金,请及时关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关于收回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具体详情参见基金委网站: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34/info74001.htm
咨询电话:63607772(财务处)
63601957(科研部)
财务处 科研部
2018年7月11日